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3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天子湖洪元副食品店销售不合格无核蜜枣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天子湖洪元副食品店销售无核蜜枣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无核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的无核蜜枣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进货来源,积极开展召回以及整改工作,没有主观故意,并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安吉天荒坪小栗水果商行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天荒坪小栗水果商行销售小台芒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开展召回以及整改工作,没有主观故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安吉丽红蔬菜商行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丽红蔬菜商行销售荷兰豆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荷兰豆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积极开展召回以及整改工作,没有主观故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2.罚款3000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2元。3.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132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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