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十二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0840的泡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小付蔬菜经营部经营的泡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16日向诸暨市小付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3124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1219ZX的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田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经营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14日向杭州田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3331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1116的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陶朱张明武蔬菜店经营的辣椒,毒死蜱、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21日向诸暨市陶朱张明武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3276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的XBJ26330681310030865大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启勇蔬菜经营部经营大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7日向诸暨市启勇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3141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0597的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兰玲水果商店经营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10日向诸暨市兰玲水果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60019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桂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1068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朋飞百货超市经营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8日向诸暨市朋飞百货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3199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15元;3、罚款3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0926、XBJ26330681310030927的螺丝椒、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杨梅桥店经营的螺丝椒、桂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22日向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杨梅桥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600331、SPHN20260033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桂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0864的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周长明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四季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9日向诸暨市周长明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32141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四季豆时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罚款5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1246的荷兰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张苗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荷兰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27日向诸暨市张苗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4013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DBJ26330600002733024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辛哥水果店经营的芒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27日向诸暨市辛哥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N20260004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十一、抽样编号为DBJ26330600002733081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冯莉琴水果店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噻嗪酮、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4月24日向诸暨市冯莉琴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N20260004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十二、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1331ZX的荔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枫桥妮洁食品商店经营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5月12日向诸暨市枫桥妮洁食品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60043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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