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1期)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菜籽油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荣仓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菜籽油,不合格项目:棕榈酸、亚油酸、亚麻酸,抽样日期:2026年4月7日,检验机构: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6年5月9日,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日期:2026年5月9日。

(二)对被抽检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生产加工100桶涉案菜籽油,销售价为每瓶50元,成本为每瓶49元,涉案菜籽油36瓶销售至阿克苏市华伟批发部,2瓶销售至抽检机构,截至目前,已召回涉案菜籽油14瓶,以上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24元。(由于无法对全部产品抽检,以已售卖本批次菜籽油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提出不合格原因系更换油品灌装时,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彻底清洗输送管道,前批次残留其他植物油混入首瓶成品。经当事人申请、本局同意,对现场扣押的同批次另外两瓶成品送同一检验机构复检,复检各项脂肪酸指标均符合一级菜籽油标准,判定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员工进行询问,调取油品灌装记录,发现存在菜籽油和其他油品混用一个管道,工人在加工中未冲洗干净残留油品,菜籽油中混入其他油品,导致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贰拾肆元整);2.没收涉案不合格一级菜籽油74瓶;3.罚款85000元整(捌万伍仟元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贰拾肆元整);2.没收涉案不合格一级菜籽油74瓶;3.罚款85000元整(捌万伍仟元整)。4.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阿克苏市市监食罚〔2026〕14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核查,该企业生产区域设置两条油品输送管道,此前因菜籽油与其他植物油共用灌装管路,更换油品灌装时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彻底清洗输送管道,前批次其他植物油残留混入首批菜籽油成品,造成抽检棕榈酸、亚油酸、亚麻酸项目指标不合格,对现场扣押同批次2瓶成品复检后,上述项目指标均符合一级菜籽油标准、判定合格。结合现场核查、人员询问及灌装记录核查,最终确认不合格原因为企业存在油品管道混用问题,菜籽油与其他油品共用同一输送管道,操作人员在更换油品灌装作业时未彻底冲洗清理管道残留油品,致使残留其他油品混入菜籽油成品,导致抽检指标异常,并非原料及整批次产品质量存在根本性问题。针对上述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已对企业涉事输送管道予以查封,并责令企业全面停产停业,在整改验收合格前严禁恢复生产,目前企业仅可销售原有库存成品油品。同时,企业已主动开展全面整改工作,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操作规范,开展岗位安全操作培训,完善生产设备清洗、换产核验、过程管控等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杜绝管道交叉污染、操作不规范等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后续待企业完成管道升级改造及全部问题整改后,经执法部门复核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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