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0期)

近期,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阿克苏市1家食品经营主体销售的豇豆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阿克苏市张其海蔬菜批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豇豆,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购进日期:2026年4月9日,检验机构: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60264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6年5月8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日期:2026年5月8日。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从阿克苏市光华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豇豆5件(5kg/件),购进价格40元/件,销售价格9元/kg。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25元。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啶虫脒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购进食品时查验和索要了相关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该批次豇豆不合格系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所致。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已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对该批次豇豆进行召回;2.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品名、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留存进货单据及微信转账对应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3.对豇豆、生姜等农残高发品种,要求供货商提供每批次快检凭证,或到市场快检室送检。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其已落实上述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针对涉案豇豆的溯源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向阿克苏市光华蔬菜批发部进一步调查,该批豇豆产自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目前已向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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