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86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米场镇新世福百货商场涉嫌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铁棍山药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6450922636500373 样品名称 铁棍山药
购进日期 20260325 规格型号 散装
标示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陆川县米场镇新世福百货商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检验机构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抽样编号 DBJ26450922636500376 样品名称 香蕉
购进日期 20260325 规格型号 散装
标示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陆川县米场镇新世福百货商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噻虫嗪 检验机构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铁棍山药,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6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香蕉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6;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铁棍山药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铁棍山药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按照“…没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但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涉案铁棍山药和香蕉时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证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铁棍山药和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涉案铁棍山药、香蕉种植源头农药不规范使用导致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要立即停止销售该批食品并张贴召回告示,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三要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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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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