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87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米场镇德旺角酒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单编号 | DBJ26450922636500467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生产日期 | 2026年04月2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陆川县米场镇德旺角酒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自消餐具,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3年2月7日被本局以陆市监处罚〔20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处罚,依法应按照“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依法减轻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人为操作不当。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完善餐具洗消流程,严格做好餐具的洗消工作。三是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