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中和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鲜鸡蛋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中和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鲜鸡蛋,经山东时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托曲珠利(残留标志物:托曲珠利砜)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1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中和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No:SJBG260613002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从于加林手里采购200公斤鲜鸡蛋,其中150公斤销售给荣成市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华悦新城店。当事人实施食品召回,于2026年7月10日向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华悦新城店发布召回公告,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华悦新城店表示鸡蛋已全部使用,也未有消费者反映因食用该批次鸡蛋受到损害。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鲜鸡蛋的进货单据、合格证,但是提供不出于加林的资质(营业执照),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过执法人员对于加林的询问证实了其向荣成市中和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鸡蛋的情况,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中和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鲜鸡蛋的违法行为。由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鲜鸡蛋的进货单据、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供货商身份证)及鲜鸡蛋检测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处罚〔2026〕134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中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会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