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质量资讯 > 质量头条

药企非法渠道购药被处吊证"极刑"

发布时间:2016-04-20 10:45:25来源:每日质量报道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则公告引起了药品监管人员的关注,这则不到150字公告,彻底的体现了“最严处罚”制度。因为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前还未出现过直接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这则公告内容具体如下:
关于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长期从事药品监管的人员都知道,《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针对的是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第八十四条针对的是药品经营企业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
虽然在药品监管执法中,这两个罚则条款常被适用,但通常都是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很少吊销涉事企业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递进式的罚则表明要吊销涉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其违法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但何为“情节严重”,实践中不好掌握,所以对非法渠道购药和未建立购销记录行为很少直接吊证处罚。
640.webp (6).jpg
由于该公告未表明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这使得很多人看到这一公告都一头雾水,心里嘀咕,到底什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得该企业直接被施以极刑,使其彻底退出了医药市场。
看看下面这一新闻,也许你就明白其中的原因了……
640.webp (7).jpg


        还记得吗?今年初,正当药品电子监管码陷入存废之争时,食药总局网站发布了这则通告,称总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中,发现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
7家药品经营企业购销非法回收药品,其中就有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据该公告显示,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直接从保定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处回收阿卡波糖片,入库后再送往所属零售连锁门店销售,属于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同时还要求,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必须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查获和追回的非法来源药品,要坚决监督销毁。
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这次却当违法典型通报,一则因为购销非法回收的药品会带来极大的药品安全风险,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二则是要严打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不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四个最严”要求。
近年来,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处罚涉药违法行为时使用最多的就是没收、罚款等处罚手段,而对《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吊销许可证等一些处罚手段很少运用,使得一些依法应当被“叫停”的企业得以继续存在。笔者认为,对于不法企业,一旦达到法定条件,应当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吊销许可证的,坚决依法执行;应当取消从业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坚决清除出药品行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正因为一些应当受到更为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逃过了应有的惩罚,导致了一些明显的违法隐患没有根本消除,处罚力度没有完全体现,这种避重就轻、只涉及经济的行政处罚明显降低了违法成本,间接导致了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保定市局对不法企业予以吊证,用法律赋予的严惩手段将越过法律“红线”的企业驱逐医药市场,不仅体现了“四个最严”要求,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同时有效净化了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值得肯定。
笔者认为,像这样的最严处罚,食品领域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经开始依法实施了。药品领域相关法律虽然尚在修订中,但多年来在实践中尚未触及到违法者痛处的许多罚种将会毫不留情地实施,像撤销GSP/GMP证书,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都将会成为药品监管治理中的常态。
 

 

[ 责任编辑:罗兰天 ]

标签:药品 药企 非法渠道 吊证

更多精彩关注微信:质讯

每日质量报道
分享到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人才招聘|联系我们|法律事务

Copyright © 2014-2017 zhiliang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14-2017 每日质量报道 京ICP备17016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