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劳动争议诉讼增多
近日,7名厨师7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平台,为下订单的客户上门烹饪并收取加工费。因“好厨师”APP所属的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7人要求签合同反遭开除。今年8月,7名厨师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公司赔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1月至今,朝阳法院共受理140件与互联网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有118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社会上的服务业均搭上“互联网+”这趟列车,通过APP向用户提供更加方便,更加快捷,更加优惠的服务。与那本这是件好事,劳动者能通过互联网的平台得到更多的财富,但事实上,对某些从业者来说,搭上这趟“互联网+”的列车,不近没能带来财富,反而损害了他们的权益,这是怎么回事呢?
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是什么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桂君指出,与传统劳动雇佣关系相比,网约车司机、上门美容师、网络快递员等这类“个性化劳动者”更像是给客户提供零售劳动或者劳动服务而获得劳动报酬的。
“平台与劳动者签订的也不是常规劳动合同,而是双方或多方‘联合服务协议’,并且协议多为网上签约。”韩桂君认为,这些协议虽然有效,但与劳动合同有本质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而目前,“互联网+”服务领域的公司,大多仅与管理经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却不与全职的一线劳动者签订合同,这就造成劳动者的权益无法被保障。
“互联网+”的列车上,劳动者如何维权?
“互联网+”模式下错综复杂的用工形式也让法院、专家有点儿挠头。
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认为,对于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案例,基于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只要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证据,双方所签协议当然应属有效;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属法定范畴,不应由当事双方自由意志决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应当认定双方有劳动合同关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以网约车行业举例说,如果强行认定为劳动关系平台的成本会增加,司机的自由度也会降低,“因此可以是劳动关系,可以是劳务关系,也可以是劳务派遣关系,这有利于互联网发展,也有利于交通服务的供给。”
武汉大学法学院班小辉博士认为,对于分享经济下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一方面要区分全职与兼职,分析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关系,将本质上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的就业行为,以劳动或劳务合同予以确定;另一方面,立法对于难以纳入劳动关系保护的就业者,亦应当提供适当保护。
更多专家建议,随着“互联网+”带来的用工形式多样化,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跟上。
[ 责任编辑:魏瑶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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