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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房地产中介格式条款有猫腻

发布时间:2016-09-26 08:10:00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深圳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6年证券、房地产中介格式条款调研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评点。

  今年年初,深圳消委会注意到证券公司开户合同文本协议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随即开展了调查活动。调查结果发现,国信证券、大通证券、民生证券、华西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长江证券这9家券商,存在要求消费者承诺遵守其无从知晓内容的“规定”等9项不公平条款。深圳消委会对这9项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致函中国证券业协会。

  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在接到深圳消委会发出的整改劝谕函和评议内容后,认真对照,对涉评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陆续启用了新版本的开户合同。不过,平安证券和长江证券对个别评议持不同意见。

  深圳消委会还将对各证券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减少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从源头避免证券消费者纠纷的发生,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化。

  近期,深圳消委会还携手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调查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独家委托”的条款存在的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独家委托”合同条款存在“合同名称不明确体现‘独家委托’字样,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是普通合同”、“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含有严重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独家委托’条款,进行显著标识和说明。”这两个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深圳消委会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独家委托”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3点意见:一、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委托合同旨在进行“独家委托”,须将“独家委托”字样写入合同名称中;二、合同中涉及“独家委托”的条款和因“独家委托”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要以显著方式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解释说明,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建议对此类合同涉及条款进行更改,如字体加大标粗、以红色字体显示或在条款旁让消费者签字确认等,并在签订合同时向消费者予以解释说明。三、涉及此类合同问题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自觉进行对照整改,市消委会将通过“3.15消费通”等方式接受消费者对此类合同问题的投诉,并通过媒体对未整改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据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表示,已于今年4月11日向社会正式发布应用《房地产经纪服务指引暨标准流程》(以下简称指引)及其配套文件《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要求各中介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张贴、悬挂指引。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中介方未按指引开展业务或未与其签订告知书的,可直接向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中国质量报》

[ 责任编辑:王艳 ]

标签:证券 格式条款 猫腻 中介 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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