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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区四环以外消费者燃放权被剥夺

作者:李洪涛发布时间:2016-11-30 13:45:00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尚在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收缴,商家手中只留有复印件。李洪涛/摄

  近日,随着年关临近,部分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城区四环以外(兴隆山镇、兰家镇、泉眼镇等)的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他们购买烟花爆竹时遇到麻烦,自由选择权遭到侵害。  

  投诉:城区外消费者要求购买烟花爆竹  

  11月22日上午,初冬的长春雪后清冷,街上行人脚步匆匆。在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一个临街的烟花爆竹商店内,传出阵阵争吵声。原来,家住哈拉哈镇的李先生因朋友的孩子结婚,准备帮忙购买一些烟花爆竹。当其选购时,被当班的女营业员告知按安监部门的要求,暂时不能销售。对于商家的做法,李先生十分不解和气愤,因为按照2014年8月6日长春市颁布并实施的《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长春城区四环以外是可以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兴隆山镇位于城区四环之外,完全符合该《条例》规定,商家怎么就“惜售”呢?

  据记者调查,近年来,长春市城区四环以外的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过程中,也像李先生一样遇到了商家无奈婉拒的情况。李先生说:“国家从环保的角度考虑限制经营和燃放烟花瀑竹,我能理解和支持。但我家居住在城区的四环以外,遇到婚丧嫁娶时有烟花爆竹的消费需求,既然有《条例》规定,就应该允许经营和燃放。”同样,家住宽城区兰家镇的王女士在向记者投诉时,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她说:“为了环保,我可以少买一些,家有喜事的时候意思一下就可以了,但不能不让买,更不能限制商家卖呀。”  

  调查:商家“惜售”有苦难言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投诉后,就消费者提出的烟花爆竹消费问题,对长春市城区四环以外的区域进行了走访。

  据记者调查,目前,长春市共有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担负着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批发任务。2014年8月,长春市颁布实施《条例》后,城区四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因此,3家企业城区四环以外的数十个固定销售点得以保留,并且工商、安监等证照齐全,城区四环以外的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没有受到影响。然而,从2016年1月6日起,长春市“禁燃”指挥部办公室的一纸文件,让事情起了变化。该文件要求辖区安监部门对3家企业新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予以收缴,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11月25日下午,记者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山镇走访时,长春市林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丽娟,面对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有苦难言。她表示,不是自己“惜售”,是安监部门有要求。在走访中,另外两家企业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

  说法:文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  

  11月28日上午,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意海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一切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儿。按照《条例》,城区四环以外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和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辖区安监部门也应该给3家经营企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如果辖区安监部门拒不办理,经营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再次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11月29日下午,记者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段局长取得联系。谈到城区四环以外消费者投诉的购买烟花爆竹之事时,段局长显得很无奈,他表示,按照《条例》,城区四环以外可以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但长春市“禁燃”指挥部办公室下达了文件,又不能不执行。因此,虽然安监部门理解消费者的诉求,也知道3家民营企业的困境,但上级的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了矛盾。

  针对长春市城区四环以外消费者投诉的烟花爆竹之事,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刘亚军认为,当地安监部门严重违反了《条例》,侵害了城区四环以外广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另外,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应该通过宣传引导消费者减少购买或者不购买烟花爆竹,但既然有人大立法的《条例》规定,就不能强行收缴或废止经营企业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更不能限制消费者购买,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应该依法得到保护。

  对于此事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 责任编辑:wangzhen ]

标签:四环 城区 城区四环 烟花爆竹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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