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和县某公司欺诈消费者 经调解赔偿500元

近日,安徽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称今年1月底在太和县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支诺和笔4代胰岛素笔式注射器,价值123元。收到货之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盒背面有加贴的蓝色胶粘纸,上面标注“诺和笔4代”,出于好奇撕掉蓝色胶粘纸后发现包装盒上有刀刮痕迹,手机扫码显示该商品是“非卖品”。李某觉得自己受到欺诈,要求依法处理。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开展实地调查。经现场检查,太和县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齐全有效,并提供了消费者李某所购批次的诺和笔4代胰岛素笔式注射器的购进票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于该产品是否为非卖品,太和县某公司也表示疑惑。为查明真相,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马上电话联系厂家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经沟通了解得知,2023年生产的诺和笔4代胰岛素笔式注射器均为赠品,且外包装盒没有加贴蓝色胶粘纸。因此,消费者李某投诉属实。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太和县某公司进一步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再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太和县某公司为李某退货退款并赔偿50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李某表示满意。

该案是一起因欺诈行为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太和县某公司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但所销售的诺和笔4代胰岛素笔式注射器实为赠品,却按照市场价进行销售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当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并赔偿。(朱娜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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