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检验报告编号为FCX2600030526的蜜橘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对当事人无为市蜀山好兄弟水果大卖场经销的蜜橘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4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600030526的蜜橘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7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展开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无为市蜀山好兄弟水果大卖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6年7月7日当事人从弋江区朵花果业经营部处购进了上述蜜橘一箱共计20斤,花费80元,进货价格单价是4元/斤,对外按5.8元/斤的价格出售,该批次包括抽样在内的蜜橘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弋江区朵花果业经营部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上述蜜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20×5.8=116元,违法所得为36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蜜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也不知道所采购的蜜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在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厂家种植时农药使用过量导致。
整改情况:1、大门口醒目位置张贴通知,开通无条件退货通道,2、通知供货商厂家关于不合格产品的情况,3、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4、严格审查供货商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贮存制度,严把进货和贮存关。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二、检验报告编号为FCX2600030524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对当事人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蜀山店(个体工商户)经销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600030524的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4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22日从庐江县百大周谷堆蔬菜区2栋128-131号庐江县四季红蔬菜批发部处购进了上述山药一捆共计10斤,花费50元,进货价格单价是5元/斤,对外按5.5元/斤的价格出售,该批次包括抽样在内的山药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庐江县四季红蔬菜批发部处进货均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上述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10×5.5=5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也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在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厂家种植时农药使用过量导致。
整改情况:1、大门口醒目位置张贴通知,开通无条件退货通道,2、通知供货商厂家关于不合格产品的情况,3、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4、严格审查供货商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贮存制度,严把进货和贮存关。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三、检验报告编号为FCX2600030525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对当事人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蜀山店(个体工商户)经销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600030525的生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4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6年6月26日从庐江县百大周谷堆蔬菜区2栋128-131号庐江县四季红蔬菜批发部处购进了上述生姜一箱共计15斤,花费75元,进货价格单价是5元/斤,对外按5.98元/斤的价格出售,该批次包括抽样在内的生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庐江县四季红蔬菜批发部处进货均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上述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15×5.98=89.7元,违法所得为14.7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也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在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厂家种植时农药使用过量导致。
整改情况:1、大门口醒目位置张贴通知,开通无条件退货通道,2、通知供货商厂家关于不合格产品的情况,3、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4严格审查供货商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贮存制度,严把进货和贮存关。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