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6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无为市张修凡食品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出具的编号为№: YA132605PT01168的检验报告,涉及无为市张修凡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的绿豆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绿豆糕进行了抽检。2026年6月18日,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 YA132605PT0116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绿豆糕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询问,当事人负责人张修凡陈述:因抽检时店内无现货,按抽检要求需临时赶制该批次(生产日期:2026-05-27)绿豆糕,故仅生产8盒,成本单价5.2元/盒,销售单价8元/盒。该陈述与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生产投料记录及销售记录一致。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4元,违法所得为22.4元。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接受调查询问时无产品召回。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有不良反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无为市张修凡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经实地核查,并结合当事人所述,该批次绿豆糕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境不良及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具体表现为:操作台紫外线消毒灯吊装过高,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加工人员卫生意识薄弱,进入车间前未严格执行洗手消毒程序,生产中存在裸手操作(未佩戴手套)直接接触产品的行为。

整改情况:

1.改善车间环境:增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降低高度充分发挥消毒效果,并优化区域布局以杜绝环境交叉污染风险;

2.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员工卫生培训与意识,严格执行洗手消毒规范,强制佩戴手套操作,杜绝裸手接触产品,确保食品安全管控到位。

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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