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近期,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辖区1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白县林二十四弟饮食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77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2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林二十四弟饮食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7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林二十四弟饮食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林二十四弟饮食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二、博白县陈超群米粉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75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2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陈超群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7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陈超群米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陈超群米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三、博白县亮燃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0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2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亮燃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亮燃餐饮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亮燃餐饮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四、博白县螺百姓螺蛳粉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76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2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螺百姓螺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7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螺百姓螺蛳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螺百姓螺蛳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五、博白县翠萍猪脚饭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5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3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翠萍猪脚饭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翠萍猪脚饭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翠萍猪脚饭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六、博白县老潮记隆江猪脚饭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1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3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老潮记隆江猪脚饭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老潮记隆江猪脚饭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老潮记隆江猪脚饭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七、博白县陈鲜生食品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2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3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陈鲜生食品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陈鲜生食品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陈鲜生食品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八、博白县柳盛螺蛳粉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7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5年9月24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柳盛螺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柳盛螺蛳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柳盛螺蛳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九、博白县田强快餐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8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5年9月24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田强快餐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田强快餐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田强快餐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博白县鸭司饮食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3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3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鸭司饮食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鸭司饮食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鸭司饮食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一、博白县东平镇广军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92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5年9月24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东平镇广军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9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东平镇广军餐饮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东平镇广军餐饮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二、博白县赵华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9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5年9月24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赵华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赵华餐饮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赵华餐饮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三、博白县刘小二牛腩粉店经营使用的自消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684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9月23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刘小二牛腩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自消餐具(碗)《检验报告》(No:SBJ25230068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刘小二牛腩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刘小二牛腩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