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0月,我辖区收到有1家茶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梧州市长洲区香茗汇茶庄(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01号A区3号楼33号/覃荣庆139******79)。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405620736736 样品名称 茉莉花干(购进日期:2025-06-19 )
生产日期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横县新长安花干厂 被抽样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香茗汇茶庄
检验不合格项目 (一)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复检不合格项目 / 复检机构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5年9月19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抽检人员对梧州市长洲区香茗汇茶庄所经营的茉莉花干(购进日期:2025-06-19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2025 年10 月22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 (№:  WZ2025SPC00599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4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茶庄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梧长市监检结告[2025]14 号)和检验报告(№:WZ2025SPC005997),告知当事人经营的茉莉花干(购进日期:2025-06-19 )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书过程中,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茉莉花干(购进日期:2025-06-19 )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该茶庄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茉莉花干(购进日期:2025-06-19 )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从横县新长安花干厂处购进的,共购进了5件(20斤/件),进货价是6元/斤,有3件(包括被抽检的4斤在内)是以销售价10元/斤进行售卖,剩余的2件是以销售价9.5元/斤进行售卖,现已全部销售完了,销售货值是980元,获利380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当事人所销售上述该批不合格茉莉花干(购进日期:2025-06-19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减轻适用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基准》六十七、序号7减轻适用情形,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处以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不明。

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工作,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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