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13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陈广球涉嫌销售铅(以Pd计)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山姜、老姜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单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431 | 样品名称 | 老姜 |
| 购进日期 | 2025年11月7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陈广球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 抽样单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428 | 样品名称 | 山姜 |
| 购进日期 | 2025年11月8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陈广球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d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山姜和老姜,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1、编号:XBJ252200431,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编号:XBJ252200428,检验项目:铅(以P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和山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一、当事人销售铅(以Pd计)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山姜、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在陆川县九州市场内设点摆摊销售铅(以Pd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山姜和老姜,其行为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铅(以Pd计)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山姜、老姜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涉案销售的山姜和老姜违法所得共叁拾元整(¥30元)。
二、当事人采购涉案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当事人采购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要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并张贴召回告示;三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四要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