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

近期,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白县城区林捌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450923636500758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 生产日期 | 2025年10月11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博白县城区林捌油坊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城区林捌油坊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KOH)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现场检查情况
博白县城区林捌油坊于2025年10月11日生产经营的花生油,共生产48kg,截止至收到检验报告之日止,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博白县城区林捌油坊于2025年10月11日生产经营的花生油,共生产48kg,货值1056元,截止至收到检验报告之日止,已经全部销售完。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KOH)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2.罚款2100元。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城区林捌油坊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上述产品的销售,找出了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向社会发出了产品召回通知。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城区林捌油坊未发现上述产品库存。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能认真查找原因,控制食品销售质量。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