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三期)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三期)》涉及我市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乐清多方安选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蜜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多方安选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蜜橘(批次:2025-10-15),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多方安选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蜜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乐清市南塘苏余福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南塘苏余福蔬菜店经营的生姜(批次:2025-11-04),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南塘苏余福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已自行改正,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乐清市酥鲜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温州鱼饼(鱼棍)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酥鲜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温州鱼饼(鱼棍)(批次:2025-10-1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酥鲜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温州鱼饼(鱼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辨认涉案温州鱼饼(鱼棍)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说明涉案温州鱼饼(鱼棍)的进货来源,决定免予处罚。

四、乐清市白石新感觉水果店经营的青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白石新感觉水果店经营的青枣(批次:2025-11-12),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白石新感觉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枣,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乐清市柳市源味超市经营的东炬苏打水果味饮料(果味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柳市源味超市经营的东炬苏打水果味饮料(果味型)(批次:2025-10-05),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柳市源味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炬苏打水果味饮料(果味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辨认涉案东炬苏打水果味饮料(果味型)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含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说明涉案东炬苏打水果味饮料(果味型)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六、乐清市苗家公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苗家公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胡萝卜(批次:2025-11-25),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苗家公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THE END
<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目录
关闭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