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8号)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一、关于对临海市凤侠食品超市的荷兰豆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荷兰豆;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0日;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噻虫胺、烯酰吗啉项目;被抽样单位:临海市凤侠食品超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12月19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CF2515648)并告知其享有复检异议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次荷兰豆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从台州市转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荷兰豆7.5千克,共计货款190元。当事人以散装形式,以33.6元/千克出售,截至2025年11月21日抽检时,该产品已卖出4.418千克,剩余3.082千克用于抽样检验,获利6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荷兰豆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保存了进货票据。但上述产品已被消费者食用,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虽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鉴于其前两次违法后已进行了整改,更换了供货商。在经营涉案的荷兰豆过程中也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当事人经营的荷兰豆中吡唑醚菌酯、噻虫胺、烯酰吗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可能是种植过程中使用过量吡唑醚菌酯、噻虫胺、烯酰吗啉农药且未到用药间隔期采摘导致。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做好进货查验义务,现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