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信息】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2月3日广西怡神糖业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本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本局对该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 抽样编号 | DBJ25441900602276373ZX | 样品名称 | 单晶体冰糖 |
| 生产日期 | 2024年3月4日 | 型号规格 | 350克/袋 |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怡神糖业有限公司 | 被抽样
单位 |
东莞市黄河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商业街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还原糖分 | 检验机构 |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中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元(¥30.00);
二、处罚款两千元(¥2000.00)。
以上罚没款项共计两千零三十五元(¥2030.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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