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56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本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亚冯百货商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指标的本地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459 | 样品名称 | 本地姜 |
| 购进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陆川县亚冯百货商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本地姜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52200459),检验结论为:(本地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8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本地姜。2025年12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本地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1.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2.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本地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但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反映情况,涉案食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为90元,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条“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处罚中规定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的情形。依据该情形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035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经营户进货查验把关不严导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知识,立即停止从涉案供货商采购食品。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