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11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现将我市4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靖西源掌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散装)

(一)抽样检验情况

2025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靖西源掌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白芷(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8日,本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G254438),《检验报告》标示:食品名称:白芷(散装);被抽样单位名称:靖西源掌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5-08-28;抽样日期:2025-11-07;抽样单编号:GZJ25450000622239891;其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7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28日以22.00元/Kg的价格从洪进红枣经营部购进2.50 Kg白芷(散装),购进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58.60元/Kg。2025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芷(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白芷(散装),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截至案发时,该批次白芷(散装)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47.39元,获得利润92.39元。故本案涉案违法货值金额为147.39元,违法所得92.39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散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2026〕49号

(四)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拾贰元叁角玖分;罚款肆仟元整。

(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

1.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向消费者召回不合格批次的白芷(散装)。

2.在采购食品时做好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3.做好食品的购进台账记录、销售台账记录。

二、靖西市闽发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二代比格面包

(一)抽样检验情况

2025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第二代比格面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8日,本局收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G254448),检验报告标示:食品名称:第二代比格面包;被抽样单位: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标称生产者名称:靖西市闽发食品厂;委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日期:2025-11-07:抽样日期:2025-11-09:抽样单编号:GZJ25450000622239993 ;其中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①20000;②15000;③16000;④12000;⑤66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2022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于2011年9月28日登记设立,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及销售活动,2021年6月4日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明,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以小麦粉、白砂糖、鸡蛋、沙拉酱、黄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原料生产第二代比格面包共110个,于2025年11月8日销售往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100个。2025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第二代比格面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该批次第二代比格面包共生产110个,以0.60元/个的价格销售100个,以0.70元/个的价格销售10个,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7.00元,获利得利润12.00元。故本案违法货值金额67.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二代比格面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2026〕48号

(四)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罚款伍万元整。

(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

1.排查不合格原因。

2.及时启动召回机制,向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

3.对生产流程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4.加强员工培训,要求员工遵守生产操作规范开展生产。

5.建立完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购进查验制度,做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台账记录,做好食品的出厂、销售台账。

三、广西靖西沐源生鲜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

(一)抽样检验情况

2025年11月7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广西靖西沐源生鲜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8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509829),《检验报告》标示:食品名称:西芹;被抽样单位:广西靖西沐源生鲜有限公司;委托单位: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5-11-04;抽样日期:2025-11-07;抽样单编号:XBJ25451081634714023;检验项目:镉(以Cd计), 阿维菌素,毒死蜱等7项,其中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成立,主要从事食品、食材批发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4日以3.5元/斤的价格从南宁市兴宁区源峰蔬菜批发行购进107斤西芹,实际支付货款375元。以3.35元/斤的价格配送学校100.6斤。2025年11月7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西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案发时,该批次西芹已销售完毕,其中100.6斤销往学校,销售价为3.35元/斤,销售金额为337.01元,亏损15.09元;另外6.4斤用于检验样品,销售价为3.5元/斤,销售金额为22.4元,未获得利润。故涉案违法货值金额为359.41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2026〕50号

(四)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圆整。

(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

1.强化供应商管理与溯源管控。

2.切实工作,严把入口质量关。

3.规范检测操作流程,制定《食材检测操作规范》,明确检测人员岗位职责,杜绝检测漏项、流程简化等问题,规范全流程管控,压实岗位责任。

4.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5.全力配合监管工作。

四、靖西市李辉水果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

(一)抽样检验情况

2025年11月13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靖西市李辉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12月14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GXS322510174),检验报告标示:食品名称:龙眼,被抽样单位:靖西市李辉水果店,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5-11-13;抽样日期:2025-11-13;其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5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13日以总价120.00元从靖西市古鼎香批发市场购进11斤的龙眼,以12.00元/斤的价格摆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5年11月13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时,上述批次的11斤龙眼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32.00元,获得利润12.00元。故本案涉案违法货值金额13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2026〕40号

(四)处罚依据及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元;罚款捌佰元整。

(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

1.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向消费者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龙眼。

2.在采购食品时做好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3.做好食品的购进台账记录、销售台账记录。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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