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6年第14号)

于对沪超近民超市(玉环)有限公司销售的脐橙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脐橙的检验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25JF1121072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给沪超近民超市(玉环)有限公司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脐橙在售。同日,沪超近民超市(玉环)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处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1月15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经查, 沪超近民超市(玉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脐橙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来源、进货时间、进货数量及价格。上述涉案脐橙已全部售罄,因沪超近民超市(玉环)有限公司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发布召回公告无人退货,已销售的脐橙未能成功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沪超近民超市(玉环)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脐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沪超近民超市(玉环)有限公司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日期有关信息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51元。

二、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联苯菊酯项目为生产端添加,当事人为销售端,并未主动添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完善企业索证索票自查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货物,留存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确保销售的货物可追溯,规范经营。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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