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样单NO:SZJ20250969的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12月1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销售的“新鲜龙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由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新鲜龙眼”检验报告(NO: SZJ20250969)”,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1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销售的“新鲜龙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由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新鲜龙眼”检验报告(NO: SZJ2025.0969)”,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该单位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单位对检验结果现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店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采购台账进货单据凭证及供应方的资质。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3日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谷果业商行(陕西318生鲜集采配送中心)进购新鲜龙眼一盒(5公斤),进购价为新鲜龙眼185元/盒,店内销售价为40元/公斤(网络销售价为47.6元/公斤)。该批新鲜龙眼已全部销售,共计抽样数量新鲜龙眼2.5公斤。并有购进凭证、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台账、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单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且开展了召回义务,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经营销售不合格新鲜龙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鉴于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经营的“新鲜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环节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