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新州牛女蔬菜摊销售的土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土豆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土豆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新州农贸市场45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以4元/kg的价格购进土豆5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单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日,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食品抽样送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土豆销售价格为6元/kg,均已售出,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亦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规定的轻微违法情形。另查实,当事人家庭情况实属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1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