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70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本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原味林馄饨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自消餐具(大碗)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自消餐具(小碗)

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5450922636500706 样品名称 自消餐具(大碗)
消毒日期 2025年12月2日 规格型号 /
标示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陆川县原味林馄饨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抽样编号 XBJ25450922636500707 样品名称 自消餐具(小碗)
消毒日期 2025年12月2日 规格型号 /
标示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陆川县原味林馄饨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自消餐具(小碗)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自消餐具(大碗)检验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消餐具(小碗)检验结果: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230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自消餐具(大碗)、自消餐具(小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要求,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由于当事人2025年4月11日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5年6月10日被本局以陆市监处罚〔202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依法应按照“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以罚款玖佰元整(¥900)元。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经营户自消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对餐具严格清洗消毒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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