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74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本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生命之光养生保健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淮山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821 | 样品名称 | 淮山干 |
| 购进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陆川县生命之光养生保健馆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淮山干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52200821), 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淮山干)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淮山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1.当事人采购散装淮山干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2.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淮山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前不知道该批次淮山干不合格,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通告,积极开展排查整改,立即停止从涉案食品供货者处进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提供有关供货线索,如实反映情况,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淮山干货值为12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 减轻适用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其减轻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处以罚款11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4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经营户进货查验把关不严导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知识,立即停止从涉案供货商采购食品。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