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13号)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J2026301001),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郢中街道宫塘社区阳春大街133号苏洋销售的龙眼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9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郢中街道宫塘社区阳春大街133号的苏洋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01-08)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6420881473540031ZX。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样单编号为XBJ26420881473540031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J2026301001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个体户购进了该批次龙眼10kg,销售单价15.6元/kg,销售金额为15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个体户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商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供货商在运输过程中人为过量添加以延长保质期。

2.整改情况:一是制定了《召回公告》张贴在店大门口处,对相关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把对消费者的危害降到最低;二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郢中街道宫塘社区阳春大街133号苏洋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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