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你点我检”元旦、春节两节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1期)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3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一行4人来到竹溪县城关镇鼓楼街115号1幢1单元101王霞经营的竹溪县老梁优选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在该便利店店长邓迎春的陪同下,随机抽取了毛山药、泥姜、砂糖桔、龙眼、精品腊肉、枸杞(水果制品)、桂皮(香辛调味品)、细辣椒面(香辛调味品)、白芷(香辛调味品) 、红花椒10个品种样品,并现场支付购样费用。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6年2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60010258105012C、A2260010258105013C),砂糖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批次的砂糖桔、龙眼。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经查询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无当事人的同性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但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规定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措施,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罚款幅度。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造成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对不合格产品立即进行召回;2.加强进货查验,对不合格食品拒绝投放市场;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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