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 1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4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221的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章永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油条共制作70根,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167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万小物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小台芒购进13.2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小台芒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6〕072102号),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三、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172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万小物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23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山药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6〕072101号),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四、抽样编号为DBJ26330700313630343ZX的去皮小菠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乐小橙便利店销售的去皮小菠萝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去皮小菠萝共购进1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去皮小菠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去皮小菠萝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6〕071701号),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616的大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金华中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大葱共购进43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大葱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6〕072401号)。
六、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615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金华中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茄子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180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合格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茄子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6〕072402号)。
七、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756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王申涛副食品商店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29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螺丝椒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6〕081401号)。
八、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775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建明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小台芒共购进14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小台芒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6〕081402号)。
九、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210的白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俞红小吃店销售的白馒头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白馒头共制作414个,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白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4.4元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
十、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195的甜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梓恒馒头店销售的甜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甜馒头共制作600个,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甜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十一、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192、XBJ26330703305430193的白馒头、红糖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奇民馒头店销售的白馒头、红糖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白馒头共制作1360个,红糖馒头共制作136个,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白馒头和红糖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甜蜜素1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0元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十二、抽样编号为DBJ26330700314330884的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宙国蔬菜经营部的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360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辣椒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6〕072001号),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十三、抽样编号为DBJ26330700314330877的土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居楷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土豆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土豆共购进63.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土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土豆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6〕072002号),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十四、抽样编号为GBJ25000000002961771ZX的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龙谭纯净水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共抽检7桶。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并且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综合以上违法情节,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