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隆安县茶旺喜饮品店)

按照2025年广西南宁隆安县本级你点我检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茶旺喜饮品店经营的布蕾奶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930日,按照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查要求,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隆安县城厢镇隆兴住宅小区3号对当事人隆安县茶旺喜饮品店经营的布蕾奶茶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1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BFSQF090618028C),报告显示,布蕾奶茶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2025年9月30日加工销售的“布蕾奶茶”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上述批次的“布蕾奶茶”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布蕾奶茶”成本7元/杯、销售价格12元/杯,除2杯用于抽检外,其余当日已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加工销售台账,无法统计该“布蕾奶茶”当天的加工数量、销售额及违法所得。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茶的行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特调红茶固体饮料(布蕾)”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布蕾奶茶产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反馈。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对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上缴国库。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应该品原料特调红茶固体饮料(布蕾)不合格造成的

2.整改情况:严格做好进货查验,无进货票据的、无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的食品不再购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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