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崖头百合水果蔬菜店销售的土豆(马铃薯)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崖头百合水果蔬菜店销售的土豆(马铃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4月30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6371082433430985ZX。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5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崖头百合水果蔬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荣成市崖头百合水果蔬菜店于2026年4月29日在路边摊位购进的该批12.5kg土豆(马铃薯)已全部销售。荣成市崖头百合水果蔬菜店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土豆(马铃薯)进行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崖头百合水果蔬菜店销售不合格土豆(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土豆(马铃薯)的违法行为;未保存进货单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主动实施食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处罚〔2026〕69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崖头百合水果蔬菜店会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