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学校食堂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潘集区泥河立星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潘集区泥河立星幼儿园使用的马铃薯,抽样日期为2025年9月23日,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和积极履行整改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潘集区泥河立星幼儿园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验收合格。    

 二、潘集区潘集童星幼儿园小童星分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潘集区潘集童星幼儿园小童星分园使用的马铃薯,抽样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责令改正期间已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潘集区潘集童星幼儿园小童星分园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验收合格。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4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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