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第6期

第XBJ25330502309732189、XBJ25330502309732246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杨清蔬菜商行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7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吴兴杨清蔬菜商行销售的红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将红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对应批次红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进行了产品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被抽检批次。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
吴兴雷建蔬菜经营部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6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吴兴雷建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菜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将小青菜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对应批次的小青菜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行了产品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被抽检批次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

